贵 州 省 医 疗 器 械 行 业 协 会 章 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贵州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,English Name:Cuizhou Province medical device Association, 缩写:GPMDA。
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贵州省医疗器械行业企业、单位、机构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行业性、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:高举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旗帜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积极开展服务于会员、服务于社会各项社会公益活动;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调自律功能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;充分运用贵州医疗器械行业的自我特色和优势,本着自愿互助、共同发展的原则,通过民间组织渠道沟通信息、交流经验、招商引资、整合资源、协同发展等,推动贵州省医疗器械行业的合作与发展。
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。本协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。
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。
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
第七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。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,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。
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践行“两个维护”,领导本协会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
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第十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第三章 业务范围
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促进政府与行业、企业间沟通: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,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。作为民间组织,协会要在本行业生产、科技、流通和消费者之间发挥行业协调、自律的职能作用,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,构架政府有关部门与本行业、企业、单位和人士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联系,促进政府与行业沟通,不断增进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共识,进一步确保国家有关管理政策贯通,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、一致性。
(二)强化本行业管理:协调发挥本行业整体优势,积极组织和参与行业规划、发展战略、产业政策和经营策略的研讨,并落实到本协会的日常管理活动之中;主动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提供行业整体协调发展的规划、行业情况调研、具体发展策略建议,做好咨询、服务,当好协调、引导和参谋;组织相关管理理论和实践的调研工作,探索建立行业人力、物力、技术和资金互助机制,推广省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作法,促进市场繁荣发展和管理科学化、规模化。
(三)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:宣传推广先进经验、先进人物、先进事迹,会员内开展行业先进评选、表彰活动,推荐行业先进企业、单位和人物参加有关先进评选,弘扬传统美德和现代先进事迹;对会员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,引导会员遵纪守法、敬业诚信,不断提升公德意识;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,承担社会责任。
(四)推动行业企业、单位的整体协调发展:充分调动会员企业、单位和人士在促进地方经济、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出口贸易中的作用,整合资源,拉动内需,发挥贵州医疗器械行业在贵州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,促进社会医疗保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;组织商品贸易、商务考察、经验交流、资源互补等活动,推动会员企业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。
(五)调解协会会员内部纠纷,客观疏通和反映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。
(六)为会员提供自我发展和各种社会诉求服务:为会员创业、再创业和自我发展,提供有关政策和法律方面的咨询、服务,为会员提供创业辅导、企业管理、投融资咨询和服务、技术支持、企业信息化、人才引进、技能培训、优势互补、对外合作、展览展销等服务。
(七)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,维护社会稳定,促进平安建设:发挥会员企业、单位、人士在创业、就业、再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,指导和支持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,维护社会稳定,建设和谐、健康、有序行业。
(八)不断健全和完善本团体规章制度,强化内部规范管理:不断加强本协会自身建设,优化组织结构,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;不断规范各项业务活动的组织程序、责任效率和制度化管理,不断提升本协会管理和活动的质量、效率。
(九)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社会工作。
第四章 会 员
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从事医疗器械行业相关生产、科研、营销、流通等领域,顾全大局,遵纪守法;
(四)在医疗器械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。
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并公告。
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七)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八)接受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;
(九)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牌匾。
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、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公告。
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 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/3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(二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三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四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三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、信息公开制度;
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,应召开临时理事会。
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。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1/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罢免会长的,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。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,且设会长1人、副会长不超过11人、秘书长1人。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七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提名本协会各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选,经理事会通过后任命;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拟定会长办公会会议纪要,经会长签发后执行;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四节 监事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、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六章 罢 免
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,可启动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选任制)、理事、监事的罢免程序:
(一)1/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,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。
(二)1/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,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。
(三)1/5以上的会员提议,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。
本协会实行直接选举,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/3以上会员出席,并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,存入本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七章 补 选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选任制)需补选的,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。
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,监事应列席会议,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。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1/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,由当届理事会负责,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。
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、监事的,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,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。
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。
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协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六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,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26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